1、家庭共有財產有什么特征?
(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于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
(3)家庭共有財產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4)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
2、怎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成員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 除外。如果夫妻與家庭其他成員約定某些財產為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得的財產,為夫妻與其他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但這僅限于為日常生活所需而處理共同財產,對于重大財產夫妻一方不能擅自處分。夫妻因離婚而需要分割共同財產,或者因一定的法律事實需要 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割共有財產時,應該遵循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照顧子女、照顧女方的原則。
3、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后,離婚訴訟的夫妻及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確權和分割,該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遇到這類情況,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不起訴對房屋進行確權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詢其對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見。如果當事人同意在該案中不主張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繼續分割的,則案件恢復審理;如當事人堅持分割,則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逾期則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離婚訴訟恢復。
4、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能否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共同訴訟人?
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