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間借條是否有效?
首先我們來明確什么叫做借條。借條屬于借款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合同法對合同主體的規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由此可見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并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當然,也有不同的意見,主要是認為借款時所借款項本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錢不過是從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錢,又怎么能叫借款呢?其實對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應予以肯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并同時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借條本身的性質看,借條應當是一方將其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時由對方出具的憑證,也就是說所借款項應當是屬于一方所有的。借條既然是以書面形式確定了的憑證,它顯然也滿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對處置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要求。因此,從形式上來說,對夫妻婚內借條效力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2、法律上承認夫妻間的借款嗎?
我國法律承認在婚內夫妻雙方互打借條的情形存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 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該條款 肯定了夫妻間借貸關系存在的可能性,并明確了認定夫妻間借貸關系成立的標準,即借貸款項發生的時間、來源和用途。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要件,婚內夫妻間的借 款協議方成立并生效。
3、常見處理結果
借款為夫妻共同財產,用于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情形下,若夫妻間訂立的借款協議對如何還款、何時還款、償還金額等無具體約定,則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通常根據實際情況,判令借款一方按照協議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一半的補償;若夫妻雙方在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還款數額為全額還款,則法院必須根據雙方約定,判令歸還全部借款。
4、借款協議/借條書寫要點提示: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主要有簽訂夫妻間借款協議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址等。
(2)借款來源。應當明確說明該借款的來源為借款方一方個人財產或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3)借款數額。指借款的總數。分批支付借款的情形也應當明確予以寫明。
(4)借款用途。主要指借款使用的目的
(5)借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夠使用借款的時間。
(6)借款利息。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法定范圍內對借款利息予以約定。
(7)還款時間、方式和金額。借款人應當就何時、何種方式返還以及還款金額(全額歸還本金)進行約定。
(8)協議訂立雙方親筆簽名,并注有訂立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