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 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 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2、離婚案件可以上訴嗎?
離婚案件的爭議分兩類。第一類是身份關系糾紛(是否還是夫妻關系) 第二類是財產糾紛。
第一類的身份關系糾紛,如果法院判處允許離婚的原則上是一審終審,不可上訴的。因為婚姻關系到社會的穩定,不可一次再次地去變動。
如果法院判處不予以離婚的,則可在判決后6個月后才可再次提起離婚申請。
第二類的財產糾紛,可以上訴。因為這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個人利益。
3、離婚上訴期間所得的收入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所得的財產及收益。這里涉及到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關系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時始,終于辦理離婚證明或法院起訴,作出的離婚判決生效時止,或夫妻雙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系自發生該法律事實時,婚姻關系終止,在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離婚后,一方不服,上訴的,這段時間,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因此,如果男女一方在上訴期間購買彩票,并贏得大獎,該獎項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對其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