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房產婚后出租的,租金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從現行《婚姻法》的內容來看,對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收益問題存在規定上的缺失。收益一般包括生產經營性收益、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等,《婚姻法》明確表明了生產、經營的收益和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了一方以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則明確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個人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其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論上認為是屬于法定孳息,但考慮到租金和銀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對房屋還有維修等義務,租金的獲取與房屋本身的管理情況密切相連,需要投資人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勞務,故法院常常將租金認定為經營性收益。
所以,一方房產在婚后的租金收益,司法實踐中,通常法院以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見孳息和自然增值屬于個人財產。在法律定義中孳息通常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如果樹結出的果實、動物之產物如雞蛋、羊毛等均屬天然孳息,而銀行存款利息則屬法定孳息。關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努力、投資、管理無關。如個人所有的房屋、古董、黃金等,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