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對軍人來說,軍人離開部隊時給予發放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一方面是對其過去軍人生涯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對其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具有雙重的屬性,因而不可一概而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應該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部分為軍人的個人財產。而上述所稱的“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等費用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軍人因身體受到損害而獲得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其屬于明顯帶有特定性、個人專屬性的款項,因此屬于軍人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