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股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獲得的股權或者一方或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合伙、股份合作制企業、公司而獲得的股權,但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下為您詳細介紹夫妻共同股權的法律特征。
夫妻共同股權除具有股權的前述基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獨特的法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股權的主體具有夫妻身份。如果共同股權的主體不具有夫妻身份,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股權。
第二,夫妻共同股權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夫妻共同股權是在婚姻期間夫妻用共同財產投資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受遺贈、受贈與、債轉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權等方式形成的(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夫妻共同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組成部分。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所得的原始股權及一方或雙方所得的繼受股權,都屬于共同財產。
第四,夫妻共同股權的權利行使主體具有唯一性。無論是夫妻雙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權,還是一方顯名的夫妻共同股權,其具體股權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顯名方單獨進行。雖然合伙、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份,可以為夫妻共同擁有,但依“股份不可分原則”,在行使此種夫妻共同股權時,只能作為一個整體由顯名一方行使;雙方均是顯名人的,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權份額。就股票而言,由于我國實現了股票的無紙化,夫妻對股票的擁有只是法律上的占有而非實物占有。股票的投資操作須股民持股東賬戶卡、資金卡和身份證到證券交易所統一進行。這樣,夫妻共有的股票就只能由顯名的一方行使;雙方均是顯名人的,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權份額。必須注意,權利行使主體的唯一性并不否定夫妻應當在協商一致后由持股方或顯名方行使共同股權。
總之,夫妻共同股權獨有特征的存在,使其區別于一般共同股權。
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既要適用《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還要適用《合伙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有學者提出:“出資的繼承實際上是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將死者的股權轉歸繼承人的過程,離婚時的出資分割(雙方未約定時),則是依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的規定進行股權分割或轉讓。由于繼承和離婚所發生的出資轉讓具有“法定”的性質,不同于依照約定而發生的有償轉讓,所以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同意規則不應對其具有拘束力。在繼承或夫妻財產清算時可借鑒《法國商事公司法》的規定,允許股份可以自由轉讓。”誠然,根據法學基本理論,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因繼承或夫妻離婚而發生的股權分割或轉讓不同于普通的股權分割或轉讓。但這并不能認為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不受公司法中“股東同意規則”等的限制。因為,夫妻共同股權的轉讓具有涉他性,即涉及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合伙、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股份的轉讓,甚至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所以,離婚時或繼承時分割夫妻共同股權,除應符合婚姻法、繼承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循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則。這樣才能既保護夫妻的財產權益,又保障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