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財產的約定,是確立夫妻財產所有關系的契約。
夫妻財產的約定,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對于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誰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這種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當然是一種契約。
其次,夫妻財產的約定,是婚姻契約的從契約。
確立夫妻財產所有關系的契約,不能獨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締結夫妻關系的婚姻契約。婚姻契約經國家審查批準生效,附隨于婚姻契約成立的夫妻財產的約定才能生效。如果當事人在婚前訂立財產契約的,則婚姻契約一旦依法締結生效,該約定即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財產關系應依約定處理。
如果婚姻關系依法成立以后,雙方才訂立夫妻財產契約,由于婚姻契約已經生效,關于夫妻財產的約定當然也附隨生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該契約只能約束成立以后的夫妻財產關系,該契約達成前的夫妻財產關系適用法定財產制。
再次,夫妻財產的約定,是附隨身份行為的契約。
夫妻財產的約定,就其內容而言是對財產關系的協議,但它的基礎是協議當事人婚姻關系的合法有效的存在。沒有夫妻關系的有效確立,就沒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因為夫妻就婚前、婚后財產進行約定,在性質上是一種身份行為,具有嚴格的人身依附性。
因此,夫妻財產契約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訂立。限制行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訂立夫妻財產契約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也是各國立法的通例。
夫妻財產約定制雖然是對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是基本的夫妻財產制)的補充,但是在適用上,約定財產制卻有著排斥法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即約定優先于法定),只要締結夫妻財產契約的男女雙方合意成立,在他們之間就不再適用法定財產制。
因此,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法定財產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是夫妻財產制上的兩大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