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珍與阿軍于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于2005年6月購買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后,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并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準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并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后,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后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愿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