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數額。以上均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些均屬于個人財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度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定財產制,即適用前面所述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及個人所有的法定財產制度。
“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個人積蓄而不為對方知道的錢財,其性質與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個人財產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應有所區別。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應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即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