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指,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項財產所有權屬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權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特定財產以及婚后約定的個人財產三部分。那具體來說,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呢?請看以下具體內容吧。
一、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一)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車、存款及贈與物等。除非婚前財產所有權人明確贈與,婚前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取得的截止日期是領取結婚證的前一秒。認定婚前財產時,需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1、婚前購房,并進行了產權登記,則屬于婚前財產;婚后進行產權登記,則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2、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財產,依共有財產處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贈與,父母在婚前贈與的財產,除非特別說明,視為贈與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4、婚前個人投資經營的實體,婚前收益為個人財產;婚后繼續獲取收益,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后取得的個人財產
1、因身體受損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等;
5、一方從事特定職業所必需的財產,價值較大除外;
6、一方獲得的獎品,不是獎金;
7、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
8、科研津貼;
9、一方創作作品私有,經濟收益共有;
10、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等。
(三)約定的個人財產
系夫妻雙方共同約定的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身體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與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將這一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于情于理不合。比如說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規定,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傷殘賠償金本來就包含在未來時間的補償費用,如果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解除婚姻關系,對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賠償金,顯然不公平。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
(四)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五)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實踐中一般為個人生活的專屬用品,例如化妝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六)其它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