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張家口房價飆升,很多到了適婚年齡的張家口買房者,購房時得到父母在資金上的支援是常見現象。可是,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那么子女在離婚時,房產該如何分割?很多離婚夫妻都遇到這樣的問題,今天就跟大家聊聊,此時房產該如何分割。
父母為子女購房,需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情況一: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張家口房產,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錢,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所有人一欄記載了子或女的姓名。
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結婚之前為雙方購置的房屋出資,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或女的個人贈與,與子或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但是,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出資購置房屋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但是如果子或女結婚之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或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上述規定在司法實踐當中有一個難點需要把握,即結婚前后是否贈與自己的子女或同時贈與子女的配偶,舉證責任在分配上是不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中,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子或女購房前辦理或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做出,并且應有證據證明。如果父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后或在子女準備離婚時才簽訂的對子或女的贈與合同,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侵害了子或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這樣事后做出的贈與合同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
情況二: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或女的名下。
這種情況父母出首付款的行為與第一種情況相同,只不過父母出資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這部分出資按上述第一種處理方式辦理。而另外的銀行貸款部分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共同債務的方式處理。
情況三:父母出資一部分,子或女出資一部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
這種情況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父母,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對購買該房屋的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分割的規定處理。對此,父母在為子女出資購房時一定要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表達自己當時真實的想法。子女在離婚時一定要考慮到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在離婚時如何分割,了解相關規定之后就可以做到未雨綢繆,避免離婚時出現種種關于房產的麻煩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