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個人財產范圍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前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這種情況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內,因為遭受身體損害而得到的賠償,只屬于殘疾人個人,是殘疾人個人的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種情況下,只能是明確規定屬于一方的,才是夫妻個人財產。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贈與的情況,沒有明確說明的,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個人的衣服、鞋帽、手表等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項是兜底條款,應對一些新的財產類型。
二、夫妻婚內個人財產的認定
1、首看夫妻雙方有無約定:在婚姻生活中,由于感情的摻雜,夫妻財產有著各種復雜的情況。如果夫妻雙方對夫妻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即可。
2、再看婚姻登記時間: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所以,登記后的財產即使在個人名下,也常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后去得的財產,即使是在自己的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最后看資金的來源: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如果是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即使產權證取得時間在婚后,該按揭房也屬于個人財產。
三、不離婚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滬律網網友提問:我和丈夫結婚多年,我一直沒有工作,主要在家做家務,我們靠丈夫的的收入生活,所以家里的共同財產一直都由丈夫保管,從去年開始我患上癌癥需要醫治,但是丈夫拒絕提供治療費,致使我的疾病得不到及時治療而惡化,但我現在還不想離婚,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滬律網律師回答:《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有為共同共有,原則上在夫妻關系終止前,除非有重大理由,不能對該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那么何謂重大理由呢?《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夫妻之間都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現你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可以不請求離婚,直接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