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98年結婚,99年有一女兒,2000年我父母出資購買了目前住房,購房合同是我父親的名字,交款收據是我的名字,辦下來兩證也是我的名字。2002年我和父親書面約定,由于是父母出資,該房屋我們婚姻存續期間只有使用權,如離婚,房子仍屬我的父母。 2012年協議離婚,夫妻兩人約定說明房子贈與我女兒,女兒歸我撫養,我是女兒的監護人。此次離婚沒有告訴我父母。2013年復婚,并有一兒子,此次結婚,我父母也不知道。一年來,由于妻子跑保險,幾乎不顧家,我們感情也已經徹底破裂,由于協議不成我準備起訴離婚!主張:房子歸我所有,2個孩子由我來撫養,女兒滿16歲了,兒子快3歲了。家里現有債權債務及各種經營貨幣存貨等,一人一半。 請問:
1、如果離婚,我和父母約定的房子問題是否法律支持?
2、復婚后,原來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3、我是否可以在我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把現有房屋賣掉?
4、這次提起訴訟離婚,妻子如主張分割現有房屋,法律會支持嗎?
江蘇王玉峰律師回復:
1、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父母出資為婚后子女購房,如果沒有明確歸子女個人所有,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據此,你與你父母關于該房產的約定無效。
2、原來的離婚協議有效。
3、如果該房產沒有過戶到你女兒名下,你們夫妻雙方可以撤銷該贈與,該房產仍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