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和丈夫經常鬧矛盾,但是迫于雙方父母的壓力不打算離婚,不過她又擔心丈夫轉移財產侵犯她的權益。那么,她可以不起訴離婚僅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評析:為維護家庭和諧穩定及夫妻共同財產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了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