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年輕的小伙伴一直在咨詢買房的事宜,原因是為結婚做準備,他們中有已經領證的,有確認男女朋友關系的,也有還單身的……盡管他們是為同一個目的買房,卻也要搞清楚婚前和婚后買房是有很大區別的,不清楚的話,甚至會對今后的婚姻產生影響。
法律咨詢:山東英天律師事務所 王沿利律師
如何區分婚前
買房和婚后買房
根據婚姻法17、18條規定,婚前取得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要是萬一離婚的話是要分給對方一半的,即使當初對方沒在房子上花一分錢。
婚前買房,意味著房子寫了誰的名字,就屬于誰。舉例來說,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假如離婚,房子依然歸屬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財產公證。
如果房子還是男方全部出錢,但是結婚后購買,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根據新規定,夫妻雙方都在場簽字確認,那么應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即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父母贈予一方房屋
產權歸屬一方不做分割
◆樣本:Z女士準備送予即將結婚的女兒一套全款購置的房屋,那么問題來了,若在婚后贈予,是否只能寫女兒的名字?怎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婚姻權益?
婚姻法第22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情況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的情況除外。
回到樣本所提情況,如果Z女士在女兒婚前贈予房屋,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予二人的,那么,房子是女兒一人的。但是,如果Z女士在女兒婚后全資購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女兒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此種情形下,如若女兒婚姻出現問題,女兒只能得到一半房產。如果在女兒婚后贈予女兒一個人,則需男方簽寫表示放棄房產的協議。
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房
認定為登記名者財產
◆樣本:小李(男)與小張(女)確定戀愛關系并約定共同購買一套房屋作為結婚之用,雙方商定以張某的名義購房。購房后,雙方分手了,那么原本用于結婚的房屋應該如何分割?
小李和小張之間雖然沒有書面約定,但顯然存在婚前共同購房協議。以小張名義購房,由雙方共同出資均系共同購房協議條款的內容。房屋所有權雖然登記為小張名下,應認定為共同所有,如對所有權沒有特別約定是共同共有,那么這種所有權應認定為按份所有。
小李和小張分手后,需要對房屋進行分割時,房屋所有權按照按份共有進行分割,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應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進行分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由取得房產所有權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一方購房婚后共同還貸
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樣本:張某婚前簽訂了購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婚后與妻子孫某住于此房,共同歸還貸款。由于感情破裂,雙方打算離婚,那么,房產該如何分配?
《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應認定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應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即如果張某與孫某沒有特殊協議,那么房產歸張某所有,剩下的貸款由張某歸還。而婚后還貸部分及相應增值,應當作為共同所有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