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朱先生咨詢:夫妻共同出資,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嗎?
市民律師張云芝(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解答:《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房屋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即房屋的產權以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你們夫妻出資以子女的名義買房,意味著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贈與是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行為。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因此,你們的子女是該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母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隨意轉讓,除非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如生有重大疾病,出國留學等,即便是為了孩子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產,房產部門一般要求提供合法的證據(如對有關事項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