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應如何認定和處理,一般來講,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明確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接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又進一步規定:一方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歸一方所有。
那么,投資經營收益屬于共同財產,孳息和自然增值則屬于個人財產。問題是,如何區分投資收益與自然增值呢?
投資收益,是指基于夫妻一方或雙方以獲得未來收益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貨幣或實物,對該財產付出勞務、投資、管理等智力和勞動相關的行為而獲得的收益。自然增值,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財產所有人在此一狀態的發生過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積極推動的作用。即此過程排除夫妻一方或雙方人為因素對財產價值產生的影響,財產增值的原因純屬外在的市場因素造成,非主觀意愿所控制。
舉例一,張三婚前一直炒股,結婚登記時賬戶市值20萬元,婚后張三一直關注股市走勢,經常買進賣出,離婚時賬面市值為40萬元。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張三婚前購買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斷買進和賣出的行為是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智力勞動,離婚時的增值收益屬于主動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舉例二,張三婚前購買一套價值100萬元的商鋪,結婚后男方只是單純的持有該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經營、租售等,幾年后隨著市場經濟房價上漲,該套房子如出售市值約在200萬元左右,若此時夫妻雙方離婚,該套房子包括按市場價增值部分應全都歸張三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張三為做生意而出售了該套房子籌集資金,在做生意期間因經營良好而賺到100萬元,此后夫妻雙方離婚的,此投資經營增值的100萬元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基金、或房產等,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了交易和經營,其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進行任何行為的經營、管理和操作,也沒有人為因素和資本運作成分,離婚時的賬面增值部分更傾向于認定為自然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