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電顯示:我原是一名企業文員,2006年和華先生結婚,2008年1月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因為沒有合適的人照顧,加上丈夫華先生工作繁忙,我辭去工作,一直在家相夫教子。今年3月,我被確診患有胃癌,丈夫得知需要10多萬元的手術費時,不但不積極籌錢,反而對我不聞不問,甚至借口出差,數天不回家,我們共有兩套住房,我先生另有8萬多元存于某基金賬戶,請問這些財產是否可以用于我治病? 章女士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復:《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的權利?!痘橐龇ń忉?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如果華先生和章女士共有兩套住房、華先生另有8萬多元存于某基金賬戶的情況屬實,建議章女士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其和丈夫華先生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