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婚后,我以個人名義買的商鋪,如有意外,可以全部由妻子繼承嗎?還是只能繼承一半,另一半由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平分?繼承稅是多少?
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羅澤偉(13981819227)律師認為:
根據網友所述,即使您以您個人名義買商鋪,在您與您妻子沒有相關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這個商鋪也是您們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您發生意外,這個商鋪屬于您的一半份額會作為您的遺產由您的合法繼承人繼承,包括父母、子女以及配偶,兄弟姐妹是沒有優先繼承權的。另外,遺產繼承是不需要交稅的,我國沒有此規定。
對于遺產問題,防止遺產糾紛,您可以立遺囑,由妻子繼承全部遺產;如果沒有遺囑,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即根據法定繼承來繼承,其兄弟姐妹一般是沒有繼承權的。
小編說法:
結合上述咨詢,大家還是對婚后財產的歸屬不了解,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
婚后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如果沒有婚后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一、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注意:《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相關解釋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婚后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了夫妻的合法權益,必要的可以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