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張三2004年登記結婚,婚后我倆一直居住在張三家建造并裝修的房屋內(我倆未重新裝修)。2014年,我們居住的地方因舊城改造而拆遷,該房屋拆遷置換了2套80平方米的房子。今年6月,我和張三協議離婚,我要求分割該安置房,張三卻認為該安置房屬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我無權分割。請問,張三的說法對嗎?
答:張三的說法是正確的。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產,在婚后舊房拆遷時被拆而補償的安置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你和張三居住的房屋因拆遷獲得的2套安置房,來源于張三婚前個人財產,是對其個人的補償,依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應系夫妻一方的財產,你無權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