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平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余某海與余某枝于2011年12月離婚,但沒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12年余某海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一套和農用車一輛。被告余某枝答辯稱,原告在訴訟期間轉賣了夫妻共有的玻璃鋪中的貨物,共4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的共有房產屬于按揭房,估價為48萬元。農用車雙方都同意折價五千元。玻璃鋪中有監控錄像,雖然無法體現貨物的品名、數量情況,無法認定價格總和,但可以反映基本事實,且原告也有承認銷售了13000元存貨,可以印證原告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故對共同財產以原告少分的原則,原告以40%予以分配;被告以60%予以分配。鑒于訟爭房產登記在余某枝名下,且該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車輛由被告掌管,法院最終判決:原告余某海與被告余某枝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套房一套及農用車一輛歸被告余某枝所有,房屋按揭款由其繼續支付;余某枝給付原告余某海應得的財產份額19萬余元。
法官提醒:離婚訴訟時,要保持夫妻共同財產的現狀,擅自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將承擔夫妻財產分割中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