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讀者來信咨詢:結婚后,我和老公因沒有婚房而一直住在公婆家,期間,我和老公的工資全部交給公婆,由公婆支付日常開銷(因為沒有分家)。3年后,公婆出資購買了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房產證上寫我老公的名字。當時我沒有提出異議,房子裝修后,我跟老公搬了進去,兩人一起還貸兩年。請問,如果我們離婚的話,這套房子有我的份嗎?
江蘇東晟律師事務所律師潘英芳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該解釋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從該司法解釋來看的話,這位讀者與丈夫一起還貸的房子可以參與分得一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