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婚前有10萬元銀行存款,單位分配一套住房。與李小姐結婚后,單位分配的住房以張先生名義房改,雙方另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和一輛車子。張先生從婚前的10萬元存款中提出5萬元用于炒股并獲利3萬元,剩下的5萬元存款則一直存于銀行,并獲得利息1萬元。后雙方由于感情不和,于今年決定辦理離婚手續。但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產生了分歧。上述哪些財產和錢款屬于共有的,哪些又是個人的呢?
解答
張先生婚前的10萬元存款本金及利息1萬元屬其個人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房改房、商品房、車子及炒股獲利的3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
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