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婚前用30萬元首付,貸款買了套商品房,產權人登記在我名下。2011年,我與王某結婚后,搬入該房居住,后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今年7月,我們決定離婚。王某對我稱,要對婚后我用夫妻共同收入償還的房屋貸款的增值部分進行分割。請問:若離婚,夫妻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讀者 劉輝
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沈雁群解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此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即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你們夫妻雙方婚后還在繼續還貸,且雙方并未進行婚后財產約定,所以,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屋貸款增值部分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方有權要求分割。
您可與您妻子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可向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常情況下,您婚前擁有的個人房產法院會判歸您所有,但婚后共同還貸及相對應房產增值部分,法院會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判決您給予對方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