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女士: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但男方提出,我在2009年因交通事故八級傷殘,獲賠4萬多元傷殘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一人一半。請問,男方提出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
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肖卓孝律師:《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津貼、營業收入、知識產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要是對受害人未來生活損失的一種填補,也是其維持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具有人身的專屬。依據《婚姻法》第18條第二項規定為夫妻雙方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上述林女士丈夫不得提出分割傷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