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三)削弱共同財產制,家庭中呈現出分別財產制、共有財產制、混合財產制等多種財產制形式,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屬問題變得更加紛繁復雜,而女性離婚時在家庭財產分配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難以獲得公平的份額,導致男方離婚成本降低。理財專家建議女性買足保險當保障,才能避免離婚時吃虧呢?
買足保險當保障
現象:丈夫工作忙,收入高,妻子辭掉工作當全職太太。
支招:爭取養老保險金中的夫妻共同財產。
理財專家提醒:
若房子是丈夫一個人買的,財產也是婚前丈夫名下的,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全職太太有可能很難分到相應的財產。
因此,全職太太可以為自己做足夠的風險保障,比如根據自己在家庭中的貢獻,購買足額的重大疾病保險、分紅型、意外傷害保險等,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可以防范生活水平大幅度下滑。
律師提醒:
1.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也為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煺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這一規定,離婚時已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的養老保險金為夫妻共同財產﹔未符合領取養老保險條件的,養老金賬戶中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注意主張該項權利。
2.公司(企業)股權、股票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之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隻有由財產產生的孳息(如銀行存款利息)、自然增值(不動產的升值部分),其他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若男方婚前購買價值100萬元的一套商品房,結婚后只是單純的持有該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經營、租售等,未取得任何收益。幾年后隨著周邊房價翻番,該套商品房市值預計為300萬元,若此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該套房子未出售的歸男方所有,已售出所得的款項亦歸男方所有。
若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為做生意而出售該套房子籌集資金的,在經營中賺到150萬元,此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此投資經營增值的150萬元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公司(企業)股權、股票收益、房屋租賃收益等均屬于例舉的投資行為類型,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