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后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相關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答: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夫妻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 夫妻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 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 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 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該《意見》同時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以上規定,在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建立了夫妻關系后,至解除婚姻關系前夫妻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合法收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夫妻雙方沒有不同約定的情況下,一方在結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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