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時通常采取的下列方法:
(1)實物分割法,即雙方各自取得應得的份額,但以不影響財產的功效、價值、用途為前提。
(2)價金分割法,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此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共同物不能實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降低其價值與用途的情形。
(3)價格補償分割法,即將共有物分割給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對方補償其相當于應分得財物部分價值的價金。
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時通常采取的下列方法:
(1)實物分割法,即雙方各自取得應得的份額,但以不影響財產的功效、價值、用途為前提。
(2)價金分割法,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此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共同物不能實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降低其價值與用途的情形。
(3)價格補償分割法,即將共有物分割給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對方補償其相當于應分得財物部分價值的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