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盛某于1988年結婚,婚后,盛某不甘心本職工作,就自動離職回家。為此,雙方經常發生吵鬧。1994年,在親朋好友的支持下,我們共借款10萬余元,買了一輛二手出租車并辦了相關手續,1998年換成新車(當時已還清債務),但一直是使用原來的牌照。2001年8月,盛某未經我同意,擅自將車承包給劉某,自己做起“小老板”后卻從不正常歸家,有時干脆不回家。問他原因,老是答非所問,他一會說在證券市場看股票行情,一會又說在朋友那里打牌,有時又說是尋找市場行情做生意……總是用若干理由和借口來掩蓋他的行蹤,給我留下了吊兒郎當、不務正業的印象。于是,雙方的矛盾越積越深,我多次提出離婚要求,終于在今年元旦期間,他同意離婚。但在書面協議時,有關出租車作價分割問題我們出現了分歧,他說出租車值8萬元,給我4萬元,但我不同意。因為我認為“牌照”比車還值錢,我想在牌照價格上也應分我一份,現咨詢,法律對此是怎樣規定的,“牌照”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能否要求分割?
答:“牌照”本身并沒有什么明確的價格,但因地區、道路、交通、營運等因素,使得它有了一定的價值,形成了人所皆知的“隱形”財產,有時甚至比車更值錢,更容易出售成交。“牌照”的價格是受市場影響和調控的,有一定的波動性,只有經過評估或拍賣,方能知道其一定時期內的價格,因此又說明它是一件有價又難定價的財物。《婚姻法》對此沒有相關規定,也沒有這方面的司法解釋。我認為,在離婚時,出租車的“牌照”可以作價分割,如果夫妻雙方無其它約定,它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你就享有共同處置權,在對此“牌照”的使用、轉讓存有異議時,可以阻止他個人單方處理,因為“牌照”和出租車一樣不是個人財產,就只能是夫妻共同處理。它不屬于《婚姻法》里規定的為夫妻一方財產的5種情形之一,就應屬于《婚姻法》第17條第5項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即“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里的“其他”就是指《婚姻法》里沒有具體規定的財產。因此,在離婚時,你可以要求對牌照作價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