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精神損失費,也叫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精神痛苦,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賠償予以撫慰。然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精神損失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的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精神損失費是公民的人格權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賠償,即使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取得的,我們認為可參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精神,宜確定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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