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上法庭鬧離婚時,女方將近2萬元存款悄悄取走。離婚半年后,男方察覺,狀告前妻要求重分財產。上月底,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女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有過錯,判令男方多分得存款。
1996年,開縣敦好鎮(zhèn)女青年常某與鄰村的劉某以夫妻名義同居,次年補辦結婚登記。10年后,因感情不和,女方常某向開縣法院起訴離婚。2006年7月12日,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常某否認手中有存款。同年8月,法院判決準許離婚,并對查明的財產進行了分割。
之后,男方劉某察覺,2006年7月13日,也就是在開庭的第二天,常某將原先存于開縣某銀行的6筆定期存款共計19380元提前支取。劉某認為,這6筆存款屬夫妻共同財產,且在先前的離婚案中,并未進行分割。去年3月19日,劉某向開縣法院起訴,要求對前妻隱藏、轉移的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常某卻認為,這些存款是自己打工掙來的,屬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