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若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贈房行為即被認定為損害共有人合法權益而無效。然而近日一起發生在廣州的房產贈“小三”案,卻因房產被出售轉換成了動產,出現了不同的判決。法院以丈夫作為共有權人有權分割及處分屬于其所有的一半房款為依據,依協議將一半房款判給了“小三”。
來自汕頭的吳女士與張先生結婚已有20年,先后生育三子一女,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兩人購買了位于天河區黃埔大道馬場路金駿大廈的一套房,并登記在張先生名下。
2004年,張先生結識揭東縣人陳小姐,兩人不久便開始交往,并于2007年未婚生育一子,陳小姐帶著兒子一直居住在上述金駿大廈的房內。后來,陳小姐發現張先生竟是有婦之夫,與張先生發生爭吵最終分手。
2008年3月,陳小姐與張先生簽訂協議,約定兒子小杰歸張先生撫養,張先生補償她30萬元。同日又簽訂一份《附加協議書》,內容為:“雙方分手,同時男方自愿將金駿大廈的房產送給女方居住,如需轉賣,男方無條件協助辦理,賣下的房款由女方所得。”隨后,陳小姐、張先生及雙方證人在《附加協議書》上簽名,并無吳女士的簽名。
此后,陳小姐仍居住在上述房內,直到2009年4月才搬離。同年7月,張先生與吳女士將金駿大廈的房產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案外人劉某,同日便過戶登記到劉某名下。
陳小姐得知后,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履行《附加協議書》的約定,支付出售金駿大廈房產所得的58萬元。
據了解,張先生在《附加協議書》中自愿送給陳小姐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吳女士未在協議上簽名確認,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吳女士事前知曉該協議的內容。如今得不到房產共有人吳女士的追認,贈與合同還有效嗎?
而張先生最終反悔,不愿繼續履行贈與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陳小姐還能訴請法院要求他繼續履行合同嗎?
此外,被“贈與”的房屋已經轉讓過戶在他人名下,陳小姐能要求變更登記到自己名下嗎?
判決:“小三”獲得一半房款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小姐獲得一半房款,后雙方同時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與天河區法院觀點一致,均沒在判決書上對道德問題評判。
兩審審理焦點僅集中在單方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效力問題,張先生是否有權撤銷贈與合同,以及產權已被轉讓還能否繼續履行贈與協議。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吳女士事前不知,且事后未對協議進行追認的情況下,張先生無權處分該房屋全部產權,但張先生對其中一半產權及該房出售所得一半房款的處分是有效的,因此該《附加協議書》只是部分無效。
雖然張先生在簽訂協議后未將房產過戶登記到陳小姐名下,但在《附加協議書》簽訂前后陳小姐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依法可認定張先生將該房一半產權及出售所得一半房款贈與陳小姐的關系成立,張先生不再具有任意撤銷權,故張先生反悔無效。
二審廣州中院補充意見指出,基于張先生、吳女士的共同出賣行為,《附加協議書》約定的贈與財產已轉化為動產,張先生作為共有權人有權分割及處分屬于其所有的一半房款。因此,無需考慮不動產贈與以變更登記為要件,法院最終判決張先生應當將該房款的一半即29萬元返還給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