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 17 條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才予以分割。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現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這是我國婚姻制度男女平等這一根本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上的體現。事實上,家庭中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一般男方高于女方,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適用均等分割,隱含著保護無工作承擔主要家務一方的利益,即使無工作一方沒有收入來源,但對對方所得到財產有共同的所有權,離婚時適用均等原則,以維護其利益。保護弱者的正義觀歷來是法律的重要價值理念;而婚姻法的實質正義就是要在保護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通過對離婚當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濟,對其所受到的損害予以補償,最終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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