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的齊先生稱妻子王女士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將雙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房屋出售,而該房屋的買方武先生則稱是王女士看房子漲價想毀約。齊先生將妻子以及與妻子簽訂合同的周女士、武先生一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返還房屋。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齊先生的訴訟請求。
內蒙古的齊先生起訴稱,他和妻子王女士在婚后按揭貸款購買了北京市豐臺區的一套住房,貸款由他和妻子共同償還。因工作等原因齊先生沒在這套房屋內居住,也沒有直接管理該房屋。今年7月6日,王女士告訴齊先生她在今年6月28日將這個房子賣給北京的周女士了,齊先生立即表示不同意賣房,并要求妻子將房款退還給周女士,但妻子不同意還拒絕提供周女士的聯系方式。齊先生認為妻子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故將妻子王女士、與妻子簽訂定金收付書的周女士,以及與妻子簽訂買賣合同的武先生一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定金收付書和買賣合同書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房屋。
法庭審理過程中,齊先生的妻子王女士辯稱,她賣房的時候以為房屋產權證上只有自己的名字,自己就可以決定賣房。既然丈夫不同意賣房,那么她同意丈夫的訴訟請求。
被告周女士辯稱,買賣合同是武先生和王女士簽的,她受武先生委托簽訂的定金收付書,雙方的合同合法有效。他們通過中介購買房屋,也支付了中介費。
被告武先生辯稱,房屋產權人是王女士。簽訂合同時,王女士沒有說她和齊先生是夫妻關系,自己有理由認為王女士是房屋的唯一權利人。而且他已經支付了全部費用,并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王女士也交付了所有的憑證。王女士是看房屋漲價了,想毀約。武先生認為自己對該房屋是善意取得,應該受法律的保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齊先生不能證明武先生在買房時知道該房屋是王女士與齊先生的共同財產且齊先生不同意出售該房屋。因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為王女士一人,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武先生有理由相信王女士是該房屋的完全權利人。武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齊先生的訴訟請求。
齊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