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常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作為利他合同,或者可稱為第三人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由第三人直接取得請求權的合同。合同中第三人亦稱為受益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應具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還需具備兩項特別的其他要件。一是債務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債權人履行。二是不但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權利而且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取得請求債務人履行的權利。第三人還沒有取得請求權的,而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多是由于合同履行地點為第三人處。故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不是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為成立要件的。
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時,債權人可以事先向第三人征得同意,也可以事先不告知第三人。
債務人按照與債權人訂立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時應當通知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如果受領的,應當明確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若第三人拒絕受領的,債務人應當將不受領的情況通知債權人,并協商解決辦法,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承擔。第三人受領遲延的,應當承擔遲延受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