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意味著婚前個人出資買房將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結婚前買的房子離婚之后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個人婚前財產及產生的孳息會不會因為結婚而改變所有權的性質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肥西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起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案件。
案例
2005年9月,李某在市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20萬元,銀行按揭貸款40萬元,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2007年10月,李某與謝某結婚,李某所買的房產也升值了不少?;楹螅p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今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此時,該房產的市值已達100多萬元。在談及房產的分割時,謝某主張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20萬元首付款以及李某婚前償還的貸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李某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房產為李某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和謝某在婚后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即使謝某共同還貸,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其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還貸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由雙方共同分割),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