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尚沒有獨立的財產能力。因此,父母的這種行為,可視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贈與行為是諾成合同。即有意思表示合同即生效。但,在標的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行為。
因此,這就要分兩種情況對待:
一,房子已辦理房產證。
房產證上顯示子女是房產所有權者。房產權利的產生,是以房產證為標志的。房產證一旦頒發,則房產證上所有權者的名字之下對應的所有權已產生。即,贈與的財產,贈與人已完成交付。此時,夫妻兩人離婚,涉案房產已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第三人的財產。夫妻當然也沒權力分割。
二,房產證沒有頒發。
購房合同是以子女的名義簽的。此時,雖然房產的權利尚沒形成,但,它是將來確定房產歸屬的唯一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贈與交付的完成是以父母為子女交納首付和月供而體現的。因此,這種贈與行為也不能撤銷。房產,自然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