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案情:
馬某和丈夫陸某結婚12年,育有兩個子女,均已上學。馬某獨自經營一家五金店,生意很是紅火。陸某自從2009年開始因結交不良朋友而染上賭博惡習,并欠下大量賭債。馬某多次勸陸某戒賭,陸某都置若罔聞。馬某因考慮到孩子尚小,也考慮到面子問題,一直沒有提出離婚。但其所賺之錢一直被陸某用于賭博,馬某實在無法忍受,欲與陸某作出財產分割,這是否可以呢?
解析:
《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本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陸某的賭博行為,揮霍了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在此情形下,馬某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