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7條規定: 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一規定,體現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則,保護婦女在家庭財產關系方面的平等地位。
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有權處理,比如購買書籍,購買食物等,但是對于大數額或重大財產夫妻雙方應取得一致意見,比如買賣房屋。
所以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小數額的財產,夫妻一方可以自行處置,不需獲得對方的同意,但是如何設計夫妻重大財產變更等事項應取得對方的同意,夫妻雙方共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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