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與胡某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向本法院起訴離婚,對財產部分被告胡某就王某所有的即八個門面在婚后收取的租金要求按共同財產。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門面雖然是婚前財產,但租金是屬婚后投資收益;第二種意見認為門面系婚前財產,租金系該財產的孳息即使在婚后產生也不屬于共同財產,故應當認定該租金為王某婚前個人財產不應按共同財產分割。
【評析】
以上兩種意見的主要分歧在于租金是否屬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收益,如果肯定的話按每一種意見處理即按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否則按第二種意見處理即對被告請求不予支持。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該門面屬于婚前一次性投資完成的,婚后租金收益成繼續狀態;且租金收入并不需要通過夫妻共同投入創造性和經營性的勞動而獲得,不是《》中共同生產、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亦不屬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而屬于一方婚前財產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據《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孳息應當歸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而我國《婚姻法》已明確規定夫妻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那么這種財產產生的利息和其他孳生物應當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比如一方婚前的財產存入銀行所產生的利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過共同勞動取得的房屋租金等等,都應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