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統計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這里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比如說,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特別指明其過世后所留財產只給于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一條款是“兜底條款”,列舉式的法律條文自然不能包括萬象,總歸怕有遺漏之處,因此,留出個布袋口供法院在實際處理案件時自由裁量。但正因為該條有不明確具體之處,因此,實踐中難以把握。為此,解釋(二)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的范圍: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注意了,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用于了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財產。
首先,什么是投資?漢語大詞典說,投資(Investment)投資是指創造新資產的過程。那么,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不是“投資”呢?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是不是“投資”呢?一方婚前的儲蓄,是不是“投資”呢?……畢竟,以上各種情況都存在“婚姻關系存續”的期間,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并不簡單吧。
其次,什么是“收益”?是專指增值部分,還是包含本金?運用好這一條,對于分割處處理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至關重要,如果操作得好,“不勞而獲”就會變成現實,畢竟,司法解釋不能包攬一切,總能給法官和律師以施展“才華”的余地吧。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好理解,就是發到手上了或打到戶頭上了。但“應當取得”怎樣理解呢?以什么為標準進行衡量呢?這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當然也存在什么是“應當取得”的問題。
4、對軍人在方面的特殊保護。
軍隊穩定關系國計民生,因此,不僅對于軍婚做特別保護,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而且在財產分割時,對于軍人也有特別的規定。
解釋(二)十四條規定: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又規定,“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為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5、對于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處理?
一般法院處理的方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后,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若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時,(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據堅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漲幅趨勢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這在實踐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難度,需要靈活掌握。比如,現在有些外資公司,為鼓勵員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較低價格轉讓給員工股票,在員工離婚時,該部分股票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購入價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確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數額分割。債券、基金分割辦法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