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解釋(二)”共29條,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除對人民法院審理同居關系、無效婚姻等案件時的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外,重點放在夫妻財產分割及夫妻債權債務問題處理等方面。該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大量吸納公眾意見之后出臺的司法解釋。
一年內,離婚協議可反悔
“《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在受理后,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聯邦公司婚姻指導師王軍:這一條很有針對性。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當事人的一方并不清楚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或者有的當事人抓住另一方的“軟肋”,在離婚時高價索賠。這一條就是針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這些情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解釋》(二)”規定了行使訴權的時間,即在簽署離婚協議后的一年之內。
3種情況要退還
“《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3種情況法院應當支持:雙方未辦理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聯邦婚姻指導師:彩禮是一種根深蒂固的風俗,數額一般較大,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由此而引發的矛盾也比較多。這條規定有助于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糾紛,并防止矛盾激化。
個人投資收益屬
“《解釋》(二)”第11條規定,在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等都屬夫妻共同財產。
聯邦婚姻指導師王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婚姻關系也越來越多地呈現出多元的特點。對如何分割也呈多元化的婚姻財產,這條硬性規定有利于婚姻雙方的遵守和執行。
法律不保護二奶、第三者
“《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聯邦婚姻指導師王軍:同居關系不是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按照這條規定,在發生糾紛后,“二奶”或者“第三者”不可能像夫妻離婚的雙方一樣,在財產分割上有同等的地位。意即雙方在分割財產時,只能按照一般財產進行分割,也就是按照雙方各自在財產中的份額進行分割。
父母送的房子是個人財產
“《解釋》(二)”第22條,父母為雙方購房用于結婚之用,除非有明確表示,否則該房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子女購買的房子,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