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存續期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所得財產。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時,也要注意下述問題:
1.夫妻的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范圍。
2.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為共同財產。
3.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
婚后購買的房產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除非有約定,否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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