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如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除約定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做法是:(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