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七條第五款指出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以下所得:
一、夫妻婚前一方財產所產生的利息,如夫妻一方婚前存入銀行的存款,所產生的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收益,如婚前以二十萬元購得房屋一套,婚后以三十萬元賣出,其中的十萬元應認定為;
三、夫妻各方單位分發的福利;
四、中獎所得,如用夫妻個人財產所購彩票,中獎所得的財產;
五、投入股票、債券市場所得的收益,如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債券,存續期間買賣過程中所得的收益;
六、夫妻一方婚前承包的生產經營的項目,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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