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關夫妻財產的范圍以及離婚時是關于財產的核心問題,本文結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分析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分割共同財產規定的現狀以探尋解決之道。
【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金制度;分居制度;制度;
據最高法院統計,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類訴訟案件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90%。而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所占比例接近30%,達到128萬件。雖然我國新婚姻法以及各種司法解釋正逐步完善夫妻財產分割制度,但是法律的制定總是以實踐為基礎,又滯后于實踐。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人們的經濟活動內容、形式也隨之不斷豐富,使夫妻離婚中共同財產的分割活動也日趨復雜。所以本文對社會生活中夫妻財產分割的新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見。
一、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概述
(一)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其存在形態是掌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前提,所以在研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之前,有必要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文統稱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及方法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1]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充分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時,約定優先于法定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現狀及不足
(一)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分割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分居的情況下,夫妻財產從法律上歸雙方共同使用、保管,但實際上屬于夫妻各自使用、保管。因此常常引起搶奪財產或轉移、隱匿財產的糾紛,使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處于不確定狀態。由于法律的空白,對這類糾紛法院也無能為力。而這無疑會加速夫妻關系的惡化,為以后的離婚訴訟埋下隱患,同時增加了法院審理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