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即實行 的是約定財產制,亦稱為契約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分割達成協議,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約定財產制度是對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必要補充。第19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這種明列多種可供夫妻選擇的約定財產制形式,是為了適應夫妻對財產關系的不同需要,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參與社會經濟生活或因其它原因需獨立支配財產的特殊需要。我國目前在夫妻財產上呈現出來,源層面增多和結構范圍擴張的新特點。夫妻的收入來源已不局限于自身勞動所得。諸如按資分配,投資收益,級差收益,風險收益和雇工剩余勞動的收入、個人外匯收入以及按勞動分配在不同所有制經濟實體中產生的差異等。構成了夫妻財產的新來源。人們擁有較多的物質財富,不能允許他人通過婚姻無償取得自己財產所有權,因此越來越多的夫妻開始對夫妻財產進行明確的約定。同時,第19條還明確規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使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具有憑證的性質,以減少日后的爭議。當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現行婚姻法第17條、18條有關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1)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夫妻財產制都有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從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立法限制較多,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①約定的主體。由于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當然只能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可以對他們的財產做出約定。夫妻之間訂立財產契約是從事一項事關當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進行約定時,雙方必須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由雙方親自簽訂,不適用代理制度。
②約定必須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不得違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做出約定,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例如:夫妻之間本來沒有約定財產,妻子為了達到對共同財產獨占的目的,就要挾丈夫簽訂將所有的財產統統歸妻子所有的約定,如果丈夫不同意,則將把丈夫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違法行為揭發、舉報,丈夫害怕便被迫與妻子訂立契約,將財產歸入妻子名下,對于此舉先不探究這財產本身的性質,只從行為上看這種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契約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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