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第13條規定,所謂是指“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它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如工資、稿酬、獎金等;
2.一方或雙方購置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4.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5.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6.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7.一方或雙方其他合法所得。
其中第七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包括:
一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以上可見分紅保險中的紅利多是投資利益所得,個人購買分紅保險也是作為一種投資而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中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之一。婚姻存續期間,對于已交保費與所獲返利部分,那些紅利所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是指離婚以后有可能得到的保險分紅,那是一種潛在收益,我們認為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屬于受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