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的最關鍵的環節就是和夫妻一方財產的認定,那么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了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都為一方財產。
去年頒布的《婚姻法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