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約定方式,對他們的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法律制度。
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其中“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責任編輯: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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